1.制造壓力容器的單位進行焊接工藝評定時,應按2000版《焊接工藝評定》標準進行。
2.按92版《焊接工藝評定》標準評定合格的對接焊縫雙面焊試件和堆焊試件的評定項目,繼續有效。
3.按92版《焊接工藝評定》標準評定合格的對接焊縫單面焊的評定項目,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,可繼續有效: ①對接焊縫單面焊試件,試樣的實際彎曲角度已達到雙面焊接試件要求的彎曲角度; ②原評定合格的焊接工藝評定項目,按2000版《焊接工藝評定》要求,只補作彎曲試驗的評定,并經檢驗合格。
4.對2000版《焊接工藝評定》標準4.3中型式試驗件的評定,如焊接條件與92版《焊接工藝評定》中組合焊縫試件相同時,則組合焊縫試件評定合格的項目適用該型式試驗件。
5.上述可繼續有效的評定項目和需補做彎曲試驗的評定項目,對有沖擊要求的,
如其常溫沖擊功平均值小于27J,按2000版《焊接工藝評定》標準要求,還須補做沖擊試驗的評定,并經檢驗合格。
6.繼續有效的焊接工藝評定項目,其“焊接工藝指導書”和“焊接工藝評定報告”應按2000版《焊接工藝評定》標準規定進行轉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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